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有哪些
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国家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特别设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让个税制度更加人性化和公平化。以下是具体的专项扣除项目:
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三、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六、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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